记者今天从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在全市推行深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通过构建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分门别类的管理体系、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力求解决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各类人员混编管理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队伍管理完全套用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基本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官缺乏独立的身份保障,有悖司法工作基本规律,也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责不明,审判工作与其他辅助性工作及行政事务混杂,司法资源并没有实现最优化配置,工作潜能未能完全激发出来;相对其他职业,法官入职门槛高,法律地位高,职业责任大,职业压力大,但由于法官职业发展存在瓶颈化,其他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更为狭窄,加之职业激励手段缺失,致使优秀人才流失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持续科学发展。
基于法院工作人员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及其带来的现实问题,深圳市中院自2003年始,即着手探索研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力求解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工作性质不同的各类人员混编管理的问题。2012年,深圳市中院党组强调,要在改革的设计与改革实践间构建通道,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该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承担基层试点任务后,在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形成了初步方案。2013年,深圳市委将此项改革纳入全市性改革计划,并成立了由两位常委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今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对开展这项改革作了动员部署。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全市两级法院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套改。目前,全市法院正在积极开展改革宣讲、学习传达等改革实施的准备工作,深圳市中院已制定8个配套制度报组织部审批。
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构建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职类。通过改革将实践中我们在队伍管理方面类似的工作分工,作为制度性成果固定下来。
二是根据不同职业要求,构建分门别类的管理体系。按照各类人员不同的职业特性和岗位特点,明确其不同的工作职责,对各类人员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三是根据法官职业特性,构建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深圳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资格条件均高于《法官法》要求,并着手探索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健全法官考核、监督机制,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力度。
四是根据职业保障要求,构建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落实法官职级制度,依据法官等级确定薪酬待遇。深圳市中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并分别确定不同的职级比例。依据法官等级设立68个薪级,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介绍,通过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按照工作需求对不同人员分设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管理考核制度,有利于增强管理的针对性,提升法院队伍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各类事务的责任主体,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组织保障;法官不再依赖行政级别而是通过等级晋升的方式,打通了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有利于把高素质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稳定在一线。(记者惠珍游春亮)